契丹宁城 宁城公众号

查看: 5116|回复: 0

男童消防通道窗口坠亡 邻居窗下放石头被判赔23万

[复制链接]

3

主题

15

帖子

51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51
发表于 2016-10-27 13: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三朝元老 于 2016-10-27 13:59 编辑

晨报讯 两岁男童从小区5楼半的消防通道窗口坠落身亡后,案发现场却留下一块不该出现的石头……一场索赔额高达115万余元的诉讼就此展开。
朱某和妻子吴某均是来沪打工人员,2013年,夫妇俩作为“高龄父母”生下儿子瑞瑞。2015年末,两岁的瑞瑞从12号楼5楼半消防通道的窗户摔下,不幸坠亡。
经调取监控、公安勘察,朱某夫妇认为是物业管理责任缺失和5楼半窗户下的一块石头导致悲剧发生。他们把物业及放置石头的邻居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115万余元。
经审理,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物业和袁某各承担20%责任,各赔偿23万余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监控显示,事发前,12号楼的门禁处于打开状态,孩子由此独自进入该楼,乘坐电梯反复上下楼后从4楼走入了消防通道,并从5楼半的消防通道窗户坠下。
经公安勘察,5楼半消防通道窗户系打开状态,窗户下面还有一块0.15米高的石头,通过现场手指印、脚印、攀爬痕迹等判断,瑞瑞可能是踩在石头上爬上窗台后不幸坠楼的。
两原告认为,瑞瑞身高只有0.8米,窗户高1.05米,如果袁某不在窗户下放置石头,孩子就不可能爬上窗户并坠亡。同时,物业公司未对门禁及时维护,未对消防通道及时清理,监控室也未能及时发现危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辩称,消防通道窗户的建造符合安全标准,无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安装防护措施;同时,其在住户入住时已告知不能在楼道内放置杂物,并和居委会联合发布限期清理杂物,故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邻居袁某则辩称,原告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受害人是从消防通道的窗户摔下致死的,故其放置石头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瑞瑞系踩在消防通道窗户下的石头上爬上窗户不幸坠楼而亡。而原告作为瑞瑞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袁某违反小区规定在楼道内放置石头,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责任,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酌定袁某、物业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两原告23万余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