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13天结婚,婚后的第3天和第5天,丈夫就为妻子买了保额达450万元的保险;婚后2个月零5天,妻子骑电瓶车“淹死”。
这是一起极为残忍的杀妻骗保的恶性刑事案件,江苏常州警方最终侦破了这一案件,主谋已经伏法,但生前的巨额保险仍在引发波澜。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被害人的家属将公司告上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赔付诉请。
好丈夫?婚后接连给妻买巨额保险
2013年5月10日7时许,江苏常州龙虎塘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电子产业园人工湖里漂着一具女尸。
当天16时多,一名李姓男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廖某前一日晚骑新买的电动车外出后至今未归。经李某辨认,从人工湖里打捞上来的死者即为廖某。
民警深入调查发现,李某2013年2月离婚,当月20日通过微信认识廖某,两人相识仅13天后,于3月5日领了结婚证。
经了解,3月8日和10日,李某分别为廖某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共计达300万元,随后不久又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险,保金150万元。并把受益人从法定继承人改为李某本人。5月9日,廖某死亡。
警方同时了解到,李某是江苏灌云人,没有正当职业,平时开赌博机为生,外面有四五十万元欠债。
心太黑!指使同伙制造事故杀妻
警方从廖某手机通话记录中发现,事发前几日,一尾号“716”的手机号曾发短信邀请廖某去案发现场。警方进一步查证,该号码事发前可能为一名周姓男子使用。而周某是李某的老乡,两人系同学,长期跟着李某“混”。
在确认李某和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警方决定实施抓捕。到案后,周某交代了作案过程。随后,李某也交代了伙同周某杀害妻子,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原来,李某认识四川巴中籍廖某并与之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杀妻骗保。为了让“事故”更加真实,李某让周某勾引廖某,周某通过送廖某电动车等礼物,与廖某发生了性关系。周某约廖某出来,骑电动车载她在电子产业园里兜风,故意将车开入人工湖中,将廖某的头按在水中致其溺亡。
事后,检察机关就李某、周某故意杀人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遭拒赔,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
廖某已死,主谋已伏法,但生前的巨额保险仍引发波澜。
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已经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而廖某家人认为,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对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进行理赔,但遭到拒赔。
无奈之下,廖某家人将上述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的焦点,围绕“谁才是投保人”展开。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系本案保单的投保人。虽然本案投保单中投保人处填写的是廖某,但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及相关证据,购买涉案保险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实施的行为,其是在为了谋财害命而实施的保险诈骗,咨询、购买、支付保费均是李某的行为,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征,李某将廖某某作为投保人的做法,只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
保险公司还认为,根据刑事判决,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并为骗保而故意制造事故,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己无需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又因为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亦为廖某。
其次,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虽然描述为“李某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但是并未认定李某为投保人。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第三,被告确认,“客服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廖某的变更申请表后,打过其电话核实情况,廖某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被告在系统里做了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发送给廖某某,并电话通知了她”。可见,廖某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廖某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
法院因此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被害人廖某。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廖某的家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法院因此判决,保险人应向3名原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3名原告主张保险金的利息损失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目前已经生效。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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